2024年4月18日,经临武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,
决定接受:
李 楠同志辞去临武县第十八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、临武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。

2024年4月18日,经临武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,
决定接受:
李 楠同志辞去临武县第十八届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委员、临武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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